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车辆的需求日益增加,虽然交通规则得到进一步完善,但交通事故依旧频发不止。购买一份保险,俨然成为预防交通事故发生造成损害赔偿的保障措施。
购买机动车辆后,必须购买交强险车辆才能上路,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有限的,而且对于赔偿项目和范围也有严格的要求,许多人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也会选择一份财产保险,以求对车辆更全面的保护。在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以财产利益为主要赔付的对象,保险事故责任确定后,面对涉及到第三人造成被保险车辆的损害,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那么如何理解这个代位求偿权呢?
首先,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是由第三人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并且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保险公司是在赔偿金范围内行使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例如,第三人驾驶被保险人的车辆时,车辆受到碰撞发生损坏。如果第三人已经对被保险人进行了一定的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可以扣除第三人已经赔付的部分,这是保险法里对于财产损失遵循损害填补原则的体现,同时保险公司对于第三人只会在其支付的保险金范围内追偿。这里要注意一下,若这里的第三人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组成人员,保险公司就会丧失代位求偿的权利,除非由于其故意行为造成事故;
其次,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前,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险公司可以不再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若是在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给被保险人赔偿金后,被保险人不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去免除第三人的赔偿义务的行为是无效的。可见,被保险人不得随意放弃对第三人追究损害赔偿的权利,否则,就会导致自己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
最后,车辆的财产保险合同规定了赔偿的比例,实际损失大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时,就不足部份,被保险人还是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同时在保险金范围内,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利不受影响。